某天,一阵狂风袭来,小李经营铺的屋顶彩钢板发生坠落,砸中小关理发店的门头广告牌及停放在门前的汽车。事后小关与小李就受损财物的维修及赔偿事宜做沟通,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小李对彩钢板的掉落是否应该承担对应的责任呢?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损害,《民法典》对于此种损害责任的归责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推定其对高空设施存在管理瑕疵责任。本案中,小李经营铺的屋顶因加固不牢而被狂风卷起,砸坏小关理发店的门头广告牌及汽车,造成其遭受财产损失,即小关理发店受损与小李经营铺的彩钢板坠落之间有因果关系。小李作为管理使用人,因案涉彩钢板加固不牢,未尽到相应的管理、维护、加固义务,并没证据证明其对彩钢板被狂风吹落,致小关理发店的门头广告牌及汽车损坏的事实没有过错。另根据当天的天气情况,虽然风力较大,但不属于不可抗力,故应当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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