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及省领导有关批示指示精神,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2024年12月19日制定了《四川省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川文旅发〔2024〕76号)。该标准共六条,明确了文化和旅游领域十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原文如下: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文化和旅游领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活动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的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营业性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未按照所在地规定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相关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的;
(二)营业性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文旅场所未依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 8624 规定的A级;
(六)旅行社在旅游包车、租车行为中未做到“五不租”(不租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租用或订购的客船产品和服务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
(七)营业性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使用未按规定做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
(九)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十)营业性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且未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四条判定事项属于文化和旅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认真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公共文化单位落实整改;不属于文化和旅政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法律和法规,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推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领域内涉及消防、燃气、特定种类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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