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文化和旅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的通知,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省安委会等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文化和旅业存在的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文化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判定全省文化和旅业在项目建设、项目经营、提供公共服务时存在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各地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在监管检查时,可以依据本指南判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4.消费者存在严重不遵守安全规章等不安全行为,经营单位和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劝阻、制止。
2.在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及各种特定种类设备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证。
5.特定种类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不正常的情况,未对其做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仍接着使用的。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星级饭店、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2.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场所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3.星级饭店、娱乐场所、剧院等营业性演出场所、公共文化单位等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存在不符合国家消防救援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制定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关于消防安全门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安全地疏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的情形。
6.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7.存在别的消防安全隐患的,应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做出综合判定。
1.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第八条 举办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获得安全许可,或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设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
3.存在私自改变使用性质、增加楼层、增加夹层、减柱减墙、建筑外扩和改变房子的主要部分结构等改扩建行为。
3.A级旅游景区内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擅自营业;危险性较高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运营方案未经相关部门审核验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营业。
4.A级旅游景区未按《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规定核定最大承载量,未按规定公布最大承载量和实时客流量,未制定和实施旅游景区流量控制方案。
5.A级旅游景区内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及安全的路段、地段没有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6.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A级旅游景区未及时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警示,存在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等。
7.A级旅游景区未制定猛兽类动物异常脱笼、逃逸、伤人和动物发生疫情、野生动物观览车辆故障、动物表演训练事故等紧急状况的现场处置方案。
8.A级旅游景区内的涉水旅游项目保护措施和急救设备设施不足或存在缺陷,安全人员配备不足。
9.A级旅游景区内使用燃气时,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故障异常使用。
10.A级旅游景区内的构筑物基础不稳固、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重构件存在很明显损伤、裂纹或变形,结构已损坏,随时有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存在倒塌风险。
11.旅行社未落实“五不租”制度(即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
3.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用作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2.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救护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
3.未制定消防安全、防汛防台等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
1.从业人员未接受岗前培训或考核;未按规定在岗前取得职业资格证或作业许可证以及证书已经失效的擅自上岗。
第十四条 本指南所列情形中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障正常运行和使用,一旦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本指南第四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判定存在困难时,或出现上述所列情形外风险较大且难以直接判断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时,各单位可结合运行实际,组织多名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考虑同类型不安全事件案例,进行论证分析、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本指南自2024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将结合专项整治、调研等多种形式收集意见建议及相关案例进一步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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